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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日发布 20101225日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3726)》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试生产运行六个月内,建设单位须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使用。”的相关要求,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须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创建时间:2021-07-23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