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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测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629日发布 20101225日修订)第五章第四十一条“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20161号)中“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相关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须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无须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生产建设单位可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不作具体要求,但须做好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创建时间:2021-07-23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