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6月29日发布 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三章第二十五条相关内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生产建设项目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021-07-26 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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