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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由1991走来,以陕西省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1年6月29日发布并施行)中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此条款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是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法理依据。

    1994年12月7日,陕西省颁布并实施《陕西省水土流失补偿费、防治费计征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规定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建设、资源勘探、开发和其他非水土保持建设活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而使原有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补偿费,并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不治理或因技术能力等原因不便自行治理的,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所需的费用或规定收费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注:此时征收的是水土流失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

    2014年1月29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作为“财综[2014]8号”附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管理办法》第六章附则的第二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开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后,原各地区征收的水土流失防治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等涉及水土流失防治和补偿的收费予以取消。”。

    2014年5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规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

    2015年3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财综〔2014〕8号文和发改价格〔2014〕886号文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下发《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38号),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及免征情形等,并确定《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注:“陕财办综〔2015〕38号文”为现行陕西省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依据和标准。部分修定后征收标准见“陕价费发〔2017〕75号文”。

    2015年8月30号,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下发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地税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通知规定了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执行《实施办法》的适用期限:《实施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并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5月1日前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但没有开工建设的,按照新标准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后,我省原来关于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文件停止执行。”。通知进一步定义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免征情形中“公益性工程项”、“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移民项目”。注:“陕财办综〔2015〕104号”规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后,陕西省原来关于水土流失补偿费的文件停止执行。但未明确2015年5月1日前开工,但未编制水保方案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土流失补偿费)缴费标准。

2017年06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联合下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通知规定“2017年7月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通知调整了部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比如“西部地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由每平米不超过2.5元降为每平米不超过1.7元”。

    2017年06月30日,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以“陕价费发〔2017〕75号文”转发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注:“陕价费发〔2017〕75号文”和“陕财办综〔2015〕38号文”共同组成现行陕西省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

   由于《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为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下发《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税〔2020〕9号)。通知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继续按照“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和“陕价费发〔2017〕75号”)规定的征收标准、范围和流程,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工作。

创建时间:2021-09-10 11:14